□文/吴静 插图/孙琦
订立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可以避免许多法律纠纷,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思想观念进步的表现,也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及对家人的尊重。但由于所立遗嘱无效导致家庭成员反目争产的事情常有发生,因为所立遗嘱不明令家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也不鲜见,由此如何订立有效遗嘱,如何确定遗嘱的优先权,如何区分遗嘱继承人,成了当下需要深思的问题。
案情回顾 三份遗嘱,三位继承人
“等我走了之后,房子和钱都留给你。”家住县城一小区的黄发根(系化名)是一名退休老干部,老伴在10年前去世,膝下一子一女都已成家,与他分开生活。由于子女都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顾及父亲,因此老人生活一直很是孤单。不过,幸好孙女黄瑞(系化名)十分孝顺,经常前往他的住处探望、陪伴。在老人生病期间,还特意从学校请假赶回照顾老人。黄发根很是感动,时常当着左邻右舍的面夸赞她,并扬言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她。2005年农历八月十五,老人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我生前所居住的房屋以及所有的积蓄都归孙女黄瑞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立遗嘱时,子女们均在场,当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同年12月,老人不幸摔伤。为了方便老人生活起居,子女为他请了一位保姆。保姆名叫张萍,50岁出头,离异单身,家境贫寒。两人在日常生活接触中,互生爱意,并最终走到了一起。不过害怕子女反对,两人一直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出于对张萍今后生活的考虑,黄根发决定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赠送给她,并写下一份书面遗赠协议,“在我去世后,将现在住房赠送给张萍,任何人不得侵占。”张萍在老人去世后表示接受该遗赠。
2010年2月,黄根发病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其女儿黄家乐(系化名)及张萍都不分昼夜地轮流守在他的身边料理。在生命弥留之际,老人决定立下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我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及所有积蓄由女儿黄家乐继承。”但是该遗嘱是由老人口述,其女代笔,但经过了老人认可并签字确认。
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与张萍一同整理老人财产,发现老人留有住房一套,在银行有存款10万元。这笔财产如何分配?黄瑞认为,“爷爷早在2005年就写好遗书,要把房屋和存款都留给我,如今他人不在了,这些当然归我所有”;张萍则认为,“老爷子也写过遗嘱,要把房子留给我。钱我可以不要,但是这房子应该是我的”;而黄家乐则认为,张萍并未与其父亲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张萍无权继承房屋;而对于将所有财产赠与黄瑞的遗嘱立于2005年,应当以最近的遗嘱为效,房子与存款应该由她继承。由于三方争执不下,张萍将继女黄家乐及继孙女黄瑞一同告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遗嘱是否有效,要看三要素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祥介绍,在现代生活中,有许多遗嘱人比如像本案中的黄根发一样,会因为多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或遗赠协议,并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会有抵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间的纠纷,就要确定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当然在以哪份遗嘱为准前,首先应确定是否这些遗嘱都合法有效。
刘律师解释道:首先要考虑这多份遗嘱是否为有效遗嘱,即其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其中,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间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其次,还要考虑到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大小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存在公证遗嘱,那么就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若在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就要看遗嘱所立的时间顺序来定遗嘱效力的大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在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有效遗嘱中,订立在后效力优先
“通过三个因素联系本案来看,黄根发老人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并不是都是有效遗嘱。”刘律师告诉记者,黄根发老人所立三份遗嘱中,第一份与第二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第三份遗嘱是代书遗嘱,虽然有老人的签名,但是不具备“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的条件,因此这份遗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黄家乐没有根据第三份遗嘱继承父亲的房屋及存款的权利。
再分析第一份遗嘱与第二份遗嘱,第一份遗嘱涉及了房屋与存款归属问题,第二份遗嘱仅涉及房屋归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而黄瑞与张萍即第一份遗嘱与第二份遗嘱的冲突在于房屋归属问题的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并没有冲突,所以存款应该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也就是说这10万元归孙女黄瑞所有。对于房屋归属谁所有,那么按照‘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的要求,第二份遗嘱订立于第一份遗嘱之后,因此具有优先效力,同时张萍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则住房归其所有。”
对于律师的解释,黄家乐表示质疑,她认为,“张萍与我父亲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应当没有权利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对于这一说法,刘律师向她解释,“张萍与你父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确实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你父亲将该房产遗赠给张萍,而她也表示接受,那么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而在法律上,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他表示,黄发根老人生前所订立关于赠送张萍房屋的遗赠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张萍有权继承黄发根老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