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画
2003年12月,汤阴县城关镇的刘老汉认为女儿刘梅比儿子刘顺孝顺,写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房屋留给女儿刘梅,并进行了公证。2009年3月20日,刘老汉因病去世后,刘梅要求继承父亲三间房屋时才发现,刘老汉在2006年4月7日又偷偷将房屋给了其兄刘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梅为继承房屋,将其兄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刘老汉的行为实际上是撤销了自己的遗嘱。因此,刘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保护。
(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