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婚姻家庭案件经常有当事人问我“因我被骗,十分苦恼,我要他给我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遇到这样的当事人面临的痛苦问题,我十分同情,也很理解。因为现在社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实则属于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给双方,乃至整个家庭都陷入痛苦,到最后双方离婚、子女抚养,甚至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因《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呢?无过错方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下面本律师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无过错方应提出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1)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2)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过错方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夫妻约定与赠与问题的探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外一方赠与房产等财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物办理物权变动之前,有任意撤销权。而《婚姻法》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部分或全部共同所有。那如果一方说把房产证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是还没有办过户手续,然后再离婚。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极大的困惑,什么情况下是夫妻约定,什么情况是赠与。虽然这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律师代理有了极大的空间。如果你代理有物权一方,那你就可以说这是赠与合同,主张赠与撤销;如果你代理的是接受财产方,就说这个是典型的夫妻约定。所以不管是代理哪一方都有胜诉的可能性。
由此引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免费养情人。对情人赠与的财产,想把钱要回来,可以用配偶的名义来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法院会认为首先这个赠与是不道德的,即便你赠与完成了,也是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虽然判决结果是这样,但具体的适用方面还有很大的千差万别。
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具体在判决的时候,法院有一个自由裁量。这两人如果是单纯的赠与,他们有没有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呢?如果他在一起共同生活,那必然会有一些开支。就这个问题我还写了一篇文章,《另眼看小三,另论婚姻案件中第三者权益论》。排除道德,纯谈法律问题。首先这种案件中第三者是有孩子的,有的法院不考虑这个因素显得没有人情味。我们看共同点,这些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一方擅自处分财产且价值很大。由于公序良俗,赠与方都以赠与其共同财产为由撤销赠与,法院判决有驳回的、有支持的,少数是驳回的。
现有观点是:第一,赠与合同是默示性合同,赠与行为往往都是已经完成了,它根本就不具备恶意串通的情形。第二,还有人主张这个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我认为这属于典型的私人之间的法律问题,是道德调整的,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第三,我认为赔偿主体应该是配偶,而不是第三者。第四,像这种财产用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损害共同利益。第五,这个判决不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话,就是让包养一方人财两得。而且就这个问题,国外的民法早有定论,把它定论成“不法原因给付”。但是我们国内的民法还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论述。如果把它界定为不法原因给付,那就不可请求返还,它是一个自然产物,不是靠法律来调整的,是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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