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分手时,对于恋爱时购买房子的分割,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一、男方或女方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出资的一方。
二、男方或女方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子属于男女双方,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析产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出资的一方一般以分给10%到30%的份额为宜。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常是男方和女方恋爱的时候,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购买婚房时为了向女方表示自己的心意、给女方一个保证,才把女方的名字写进房产证。这种情况应理解为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如果双方分手的话,则男方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的基础已不再存在,按照合同法的理论属于“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机械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实际出资的一方,也会主张社会的不良风气,因此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给予未出资的女方一定的补偿,既维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也尊重了物权法的规定。
三、男女双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恋爱双方所有,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按照双方购房时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对房子权利。
四、男女双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房产证登记的一方,但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属于债权,房产证登记的一方应当规定其购房时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