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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4-18 | |||
南昌市民王大忠生前立下两份代书遗嘱和一份录音遗嘱,称自己的房产由大儿子王建继承。 2008年,老人过世后,其他4个子女对父亲3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价值近30万元的房产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承办法官表示,老人的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案例 3份遗嘱 老父欲明确房产归属 若王大忠老人泉下有知,他不会愿意看到现在的局面——自己生前立下了关于房产处理的3份遗嘱,5个儿女却在6月10日为此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江西省某单位职工王大忠有王建、王娟、王军、王丽和王兵5个子女。 王大忠一直和大儿子王建一起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工作原因,并没与他一起居住。 1998年,王大忠的住房参加单位房改,由儿子王建支付1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大忠让小儿子王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王大忠在这份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7月2日,王大忠又请单位工会主席梅俊代写了一份遗嘱。在梅俊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并确认内容无误后,王大忠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 之后,王大忠的病情日趋严重,但此时的他顾虑反而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 考虑再三,他决定用录音再留下自己的遗嘱。 于是,王大忠打电话叫来了小儿子王兵,当着他的面重复说了两次并录音,又一次明确住宅由王建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大忠因病去世。 办完父亲的丧事后,王建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和兄妹4人相处融洽,相安无事。 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王大忠的这套房子即将拆迁重建,安置补偿款已达到了近30万元。因为安置补偿款的出现,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王娟等4人对于大哥王建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