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温情执行,驱车60余公里到边远山村,上门为三名八旬老人解决遗产继承难题,使老人能顺利继承养子的遗产,赢得了群众的赞誉。
解放前,黄某文在7岁的时候,父母双亡,无依无靠,是叔父叔母黄某志、谢某连一手将其拉扯养大成人。黄某文于2012年6月因病去世后,留有45000余元的银行存款。由于一直单身,膝下无子女,黄某文的遗产只有其养父母和姑姑黄某英继承。为了能顺利继承遗产,其姑姑及养母主动放弃继承,由黄某志独自继承,并共同到县公证处进行公证,但由于年份久远,资料缺失,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文系黄某志、谢某连的养子,公证处无法出具公证书。因此,黄某志、谢某连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定黄某文的存款本金45000余元全部由黄某志继承。调解书生效后,黄某志没有及时到相关银行办理过户手续。今年年初,当黄某志拿着调解书到遗产存款所在的信用社办理手续时,被告知该存款已产生了近4000元的利息及股金分红,与调解书确定的数额不一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黄某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黄某文名下的45000余元遗产,实际意义上的存款仅7000元,另有38000元为黄某文入股信用社的股金。根据当时双方的协议,股金需达到一定的年限才能退还,期间只能按期领取分红。对此,信用社表示,7000元的存款可以按调解书由黄某志领取,但对所产生的利息支取没有依据。由于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对利息及分红未明确如何处理,至此,案件陷入僵局。为了让老人能顺利继承遗产,执行法官多次与信用社进行沟通协调。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信用社表示,可以特事特办,但由黄某志独自继承,必须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或重新诉讼。
为了减少老人往返法院带来的不便及诉累,面对年老体衰、行动极其不便的几位老人,该院执行法官决定亲自上门,于4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法官的热情服务深深感动了几位老人,由于遗产继承无实质争议,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表示会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文的遗产及其附带的权益全部由黄某志一人继承,黄某志同意在信用社的股权暂不变现等。为及早了却老人的心愿,当天下午,该院法官驱车至信用社办理了遗产过户手续,至此,八旬老汉顺利继承了养子的遗产,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