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贤忠)沈阳一老人没有子女,多次表示要把自己的房产留给侄子,临终前一个月老人又提及赠房,先后找了两个邻居到场见证。3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这一“口头遗嘱”没被法律承认,老人遗产只能依法定继承。
姑姑“临终”赠房
李大娘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到了晚年一直受到侄子的照顾。为了感谢侄子,她决定把自己一处140平方米的住房赠予侄子,并曾经跟很多人提及此事。
2008年10月,李大娘患了一场重病。有一天,老人感觉要不行了,就先后找了两个邻居,来做见证人,证明自己要把房子给侄子。老人自以为办妥了后事,在一个月后安然离开人世。
儿子告父要房
有了姑姑的口头遗嘱,小李能顺利得到房子吗?小李经咨询律师,被告知还需要法院来确认口头遗嘱有效,才能完成房产过户。这就需要他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父亲告上法庭。
小李父亲也知道姐姐要把房子给他儿子,就配合儿子来法院起诉。两个邻居也都出庭作证,证明李大娘曾经在病重期间找过她们,要把房子给她侄子。
小李觉得打官司只是走个过场,因为没人怀疑李大娘遗愿的真实性。可是他却在法律面前碰了壁。
口头遗嘱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小李提供的两名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证人之一李某作证陈述其最后一次见李大娘时间为2008年10月初,其身体状态尚好。证人之二佟某作证陈述其最后一次见李大娘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李大娘生病但意识清醒。此二份证人证言不符合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特征,口头遗嘱应属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口头遗嘱须两人同时见证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本案不属于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的情况,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即使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还要符合危急情况,法院通常认定的范围是在立遗嘱人临终前72小时内,在意识清醒情况下。而李大娘虽然病危过,但此后又稍有好转,在一个月后才去世。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李大娘完全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这样做的好处有:遗产能够按照个人立遗嘱时的意愿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遗产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从而造成家庭不睦,同时可以减少诉争,保障立遗嘱人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